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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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俊宏、王玉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玉杰与被告白俊宏、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俊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郑玉杰借款本金23720元,支付利息13757.6元【15000元×0.02元÷30天×324天(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1月30日)+15000元×0.02元÷30天×304天(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已归还10000元+23720元×0.02元×29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息合计37477.6元;二、被告白俊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郑玉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玉花对被告白俊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郑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5元,由原告郑玉杰负担64元,被告白俊宏、王玉花负担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王丽霞、高秀宽:

本院已受理原告袁玉清与被告王丽霞、高秀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玉清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利息17860元(47000元×2%×19个月,2018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本息合计64860元;二、驳回原告袁玉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2元,由被告王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杨巴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金华、陈平与被告杨巴根、马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高金华、陈平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37720元(40000元×2%×15.9个月,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18日+25000元),本息合计77720元;二、被告杨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高金华、陈平自2020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长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高金华、陈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高金华、陈平负担7元,由被告杨巴根、马长明负担21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杜向立、敖艳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汤天来与被告杜向立、敖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杜向立、敖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汤天来借款4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向立、敖艳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佟玉姑娘: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洪坤与被告佟玉姑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玉姑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洪坤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600元(10000元×103个月×0.02元,2011年10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息合计306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洪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洪坤负担50元,被告佟玉姑娘负担965]。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白代小、陈树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文义与被告白代小、陈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代小、陈树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文义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代小、陈树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菅凤龙、岳刚、菅海艳、薛尚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菅凤龙、岳刚、菅海艳、薛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菅凤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岳刚、菅海艳、薛尚雄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杨永梅、白雅洁、王建平、闫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品亿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利息202.9万元(以80.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和以80.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祁丽、徐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岩与被告祁丽、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祁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祁丽、徐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徐连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384元,由被告祁丽、徐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刘荣:

本院执行的孟生和申请执行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1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荣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2号楼2单元702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16731)一处。二、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内科瑞估字[2020]第086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68462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李总东、丁玲女:

本院在执行王丽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47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14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玲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四)、(2020)内0602执14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玲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五)、(2020)内0602执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总东在东胜区伊煤北路房产一处;(六)、(2020)内0602执14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丁玲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19144.23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七)、(2020)内0602执14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丁玲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4811.54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八)、(2020)内0602执147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白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白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苗键、赵凤林、苗风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与被告苗键、赵凤林、苗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苗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7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赵凤林、苗风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苗键、赵凤林、苗风清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陆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袁世军诉被告陆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燕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枝诉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2年1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O R的4倍年息15.4%计息为人民币67225元。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5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齐永表: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永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静退还2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齐永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李崇建、周敬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崇建、周敬蕊、袁登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崇建、周敬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522.64元及利息61009.58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并支付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二、被告袁登智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张存银、李玉霞(曾用名李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中堂诉被告张存银、李玉霞(曾用名李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存银、李玉霞(李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中堂借款本金330000元,并以3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贾中堂已预交,由被告张存银、李玉霞(李瑞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占福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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