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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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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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福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国诉被告庞福园、高均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庞福园偿还借款本金贰拾贰万叁仟元整(Y:223000元)人民币及借款到期后的约定利息。判令被告高均在承担保证责任项下的借款本金壹拾肆万叁仟元整(¥: 143000元)及借款到期后的约定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庞福园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柱与被告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闫心宽: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诉被告闫心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宝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吴磊: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天荣、卢向明、张建新、宋艳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安笑一: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50号、250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索庭: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54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内蒙古阳光奥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的两起执行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30号、(2020)内7102执231号两案的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祁雅琴、刘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晓东、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雅琴、刘磊、原审被告刘世鑫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3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爱琴与被上诉人贾春梅、许满亮、原审被告肖峰、王果仔、张利生、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解贵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顺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0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王春学:

本院受理原告周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春学偿还原告周启发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6095元,本息合计460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周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周启发负担205元,被告王春学负担98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董永家: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聚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白玉兰典当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史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史春莲偿还原告刘志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史春莲支付原告刘志华自2019年3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窠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史春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郝锁平、郭爱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支行诉郝锁平、郭爱霞、郝永平、尹燕、郝树利、杨桂荣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郝永平、尹燕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1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1民再101号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纪辅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1民再83号再审申请人刘英虎与再审被申请人张亮亮、段占元、内蒙古兴光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纪辅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张海波、刘文燕: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执恢21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0)内0104执恢216号限期履行通知书,(2019)内0104执447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4执44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对刘文燕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义店街以北呼和浩特市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D区C2号楼进行评估拍卖,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呼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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