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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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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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班海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海俊、武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王改英、牛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段文强、苏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王宝刚、赵伟峰、高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阮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郜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5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郜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5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5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13日

王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建刚、史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茹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耿双锋: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亮、耿双锋、张艮虎、刘果叶、张石英、张艮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常江、杜媛:

本院执行的(2019)内062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温振威与被执行人常江、杜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江所有的位于树镇西园路西,文苑新村49#东向西第6号低商(房产证号:29405,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年562号),2019年9月3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常江所有的位于树镇西园路西,文苑新村49#东向西第6号低商(房产证号:29405,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年562号),2020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1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报告)。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报告)。同时告知你们如对上述查封、拍卖裁定、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否则本院将视为放弃提出异议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英英、曾平平、袄要色庆、闫虎林、史秀芝、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白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白雄、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雄给付原告供煤款89万元及自起诉之日(2020.7.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永胜对上述供煤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5914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郭强:

原告孙薇诉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强偿还原告孙薇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2万元基准,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刘彩琴、刘剑、刘桂琴、刘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莲诉刘彩琴、刘剑、刘桂琴、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彩琴、被告刘剑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本金两笔共计:50万元,利息共计135万元(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7日,20万x0.02×135个月=54万元,3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30万元×0.02×135个月=81万元),本息合计:18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彩琴、被告刘剑给付原告从判决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3、请求判令被告刘桂琴、被告刘桂英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康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吴晓霞、孙强:

原告马文兵诉被告吴晓霞、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晓霞还原告马文兵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8万元为基准,从2020年0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吴晓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聂飞、黄立锦:

本院在执行陈兴文申请执行聂飞、黄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聂飞、黄立锦位于临河区领秀小区(二期)6#-4-1701室住宅房屋一套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内景通估字【2020】第01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产的评估值为54392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宝庆、王万花:

本院受理原告庆格乐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宝庆、王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庆格乐吐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包宝庆、王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庆格乐吐借款利息832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庆、王万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壮(又名包宝壮):

本院受理原告田双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何铁钢: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敖道呼(又名敖道胡)、那申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任宝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梁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淑华借款本金16800元;二、被告包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梁淑华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七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詹海峰(又名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田双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王根玉、包金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235号原告桂玉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刘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聂梅梅诉被告刘晓波离婚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不准予原告聂梅梅与被告刘晓波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刘晓燕:

本院执行原告吕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房地产评估报告内科瑞估字[2020]第0575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华美太阳城小区)16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3299)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694266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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