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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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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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本院受理张宝芹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张宝芹偿还欠款本金14415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82.00元,公告费760.00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62.00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鱼名下登记的位于乌兰镇七居委的房产,经查该房已抵债故已解除查封,现向你送达(2020)内0624执1110号查封、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吴玉宽、白玉兰、王烁、吴宜桐、李娇、吴怡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被告吴玉宽、白玉兰、王烁、吴宜桐、李娇、吴怡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吴玉宽、白玉兰、王烁、吴宜桐、李娇、吴怡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贷款本金139700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前积欠利息21739.53元,以上本息共计161439.53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8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本金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玉宽、白玉兰、王烁、吴宜桐、李娇、吴怡璇负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55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银财、魏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被告张银财、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银财、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李冬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银财、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李冬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高智慧:

本院在执行郝彩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你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执3755号执行案件中的卖房剩余款70194.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高智慧:

本院在执行尹朝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19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你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执3755号执行案件中的卖房剩余款41817.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布仁道特胡:

本院受理原告丁付兵诉被告布仁道特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薛涵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市鑫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薛涵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4)东执字第6005号执行通知书。二、(2014东执字第60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薛涵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 1459807)内92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307735600586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付金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市鑫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付金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4)东执字第6003号执行通知书。二、(2014)东执字第60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付金荣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1439735)内49453元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307735600606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陈埃:

本院受理原告苏治江与被告陈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移送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内蒙古金盛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自贸区蒙东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盛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金盛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浙江自贸区蒙东石化有限公司货款52.6537万元及利息(以52.653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4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常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陈建国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陈建国煤炭经销处欠款本金1000元;二、被告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陈建国煤炭经销处欠款利息86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常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于庆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高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郄风风、要新平、高玉梅、松永刚、白栓枣、李平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高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白栓枣、李平园、郄风风、要新平、高玉梅、松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张二铁、张建强、李晔青、王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王改清、张建强、李晔青、张二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张建强、李晔青、张二铁、王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志刚诉被告闫志军、包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黄晓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芳、内蒙古同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055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启录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赵力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广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23号]一案中,郭瑞斌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0)内0105执2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郭瑞斌的追加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郭瑞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呼和浩特市广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斌与你修理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23号]一案中,郭瑞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力锋为(2020)内0105执223号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郭瑞斌的追加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郭瑞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贺枝、董孝义、贺梅、赵仲新:

本院受理李华欣、蔺海燕申请执行贺枝、董孝义、贺梅、赵仲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66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4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尔定生:

本院受理云栋申请执行尔定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875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尔定生所有的手机号码15598077777)。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刘敏申请执行白伟、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18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内蒙古津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李云飞、李素凤: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津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李云飞、李素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49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4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赵新明: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润宇支行申请执行赵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1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2020】第106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武建斌、李玉芬、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牛俊伟、张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0)内0104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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