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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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田海军、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7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海军、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37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王瑞玲、苑文刚、苑玉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与被告王瑞玲、苑文刚、苑玉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06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刘晋鲁、林白玉、刘嘉诚、侯智慧: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89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刘晋鲁、林白玉、刘嘉诚、侯智慧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08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张皓、魏嫣然、王泽义、王小丽、张雄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7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张皓、魏嫣然、王泽义、王小丽、张雄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17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张佳、彭程、刘强、国星星、孔德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89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彭程、刘强、国星星、孔德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18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宋波、宋增军、成凤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24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波、宋增军、成凤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189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207民初1240号、124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0)内0207民初124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塔恩克斯、满都日娃、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被告塔恩克斯、满都日娃、哈斯额尔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刘果兰、崔二棉、张美玲、杨雪峰、白常和,董瑞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果兰、崔二棉、张美玲、杨雪峰、白常和、董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207民初1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家一装饰行:

本院受理原告刘卿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家一装饰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45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李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仙诉被告李瑞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王前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乐、史磊诉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802民初52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临河与被上诉人范志杰、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宝音满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芳、赵慧辉因与被上诉人宝音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呼和浩特市铭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斯日古郎、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铭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成双月:

本院受理高有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成双月:

本院受理石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长海、吴青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长海、吴青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徐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就位于新城区东二环路以东、成吉思汗大街以北的B-01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7月12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358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荣谦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刘星宇、张磊:

本院受理的罗建风与刘星宇、张磊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星宇、张磊的银行存款422317.5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0)内0102民初4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董关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万春与被告董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20万元人民币。2、请求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武爱英、李柱延、李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爱英、李柱延、李建峰、李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爱英、李柱延、李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7910.74元及利息124782.15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并支付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二、被告李改玲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保中、金花、布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保中、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68元及利息24272.07元(截止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二、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布和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7110799号的房屋所有权)在上述款项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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