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5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欣:

本院受理案外人(异议人)王天星与申请执行人刘向杰、被执行人刘欣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沈阳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双喜、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传福与被告沈阳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同、李双喜、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程井才请求判决你支付工程款1618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胡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志军与被告胡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志军借款本金44000.00元,利息10560.00元,合计54560.00元;二、驳回原告乌志军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亚敬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502民初535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肖红秋: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英诉肖红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肖红秋偿还原告徐红英借款427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肖红秋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5542号原告冷凤学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5543号原告赵会林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邹基海、董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邹基海、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邹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41000元、利息31440元,本息合计72440元;二、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被告邹基海给付原告刘军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邹基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郭浩: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郭浩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2号楼2层7单元701号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555939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72548元下浮15%,即40166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6025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俞智勇、牛莉萍: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云霞与被申请人俞智勇、牛莉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王志强、刘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狄建亭诉被告王志强、刘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春文、陈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郑祥、郑永涛、张祖昌、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72051.6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本息合计972051.62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6985‰,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光明路的房屋(面积357.8平方米,房屋所有人:张祖昌,房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30129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包春文、陈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郑祥、郑永涛、张祖昌、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09499.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本息合计:909499.65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5305‰,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邹建民:

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建民、赵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合计195032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邹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田宇:

本院受理的王发诉你故意伤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5刑终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张国华、赵瑞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荷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胡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苗苗诉你与董成根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董成根对(2019)内012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徐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维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冯福财: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13日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周胜军诉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胜军偿还借款本金163万元,支付利息1336600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人民币29766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6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8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夏薇:

本院受理陈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4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2020)内0104民初3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赵艳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玉叶农资商店与被告赵艳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赵艳庆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玉叶农资商店化肥款54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6000.00元。二、被告赵艳庆支付化肥款54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陈哈斯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林与被告陈哈斯图力古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哈斯图力古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刘玉林代偿款16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小俊、塔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源摩托车销售店与被告小俊、塔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小俊、塔拉偿还原告科右中旗鑫源摩托车销售店摩托车款86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