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宝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欠原告赵玉宝债务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赵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
王祥林、刘保平、亢志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孙建平、石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
牛俊丽、金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庞增贵、张波、韩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吴连金:
本院受理原告谢七斤宝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连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七斤宝债务款人民币178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七斤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杨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郝伟与被告杨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王祯:
本院受理原告董捷与被告王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购车款7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直至付清全部购车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陈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赵巧连、韩红运、韩阗吉:
本院受理原告郝淑英、李军、李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丁臣: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鸿诉被告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志鸿借款本金292000元及利息15万元;二、驳回原告魏志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丁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杜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双诉被告杜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双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583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合计1133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小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杜海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外包费用22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马梦阳:
本院受理原告樊彩凤诉马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马梦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樊彩凤欠款2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梦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惠二媚、杨满仓、刘永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杨满仓、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美师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杨满仓、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调解书],将申请执行人由惠二媚变更为高美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惠二媚、任美贵、杨满仓、刘永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任美贵、杨满仓、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美师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杨满仓、任美贵、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将申请执行人由惠二媚变更为高美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惠二媚、吴永锋(又名吴永峰)、秦二存、刘文林、王俊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吴永锋、秦二存、刘文林、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琴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杨满仓、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将申请执行人由惠二媚变更为王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史培文、苏因兰:
本院受理刘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孔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孔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山建房款123800元及利息71804元(123800元×2%×29个月,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956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特格喜都古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于初金、危结堂、王剑申请特格喜都古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特格喜都古楞名下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穆尔琳广场A6个精品A120-A131号精品一层3、4号商品房。二、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转移的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