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波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军诉被告郝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波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高利军借款22465元。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郝波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程
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兵诉你与张宗保、呼和浩特市金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冯跃丰: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海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冯志瑞(2019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50220191114013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门巧凤: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340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高飞荣、王巧芝: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