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华、宋微微: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内710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10日李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樊义军与被告李文义、郭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文义、郭桂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樊义军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础,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础,从2013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础,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核减二被告已付利息5900元)。二、由被告李文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樊义军借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础,从2015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樊义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乔永子:
原告赵三小诉被告乔永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乔永子偿还原告赵三小借款本金3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乔永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刘霞:
本院在执行韩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535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53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5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内15042.8元;(四)、(2020)内0602执恢53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内15042.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0)内0602执恢535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贾世军、孟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桃诉被告贾世军、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贾世军、孟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协助原告杨桃将蒙BHE300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过户登记给原告杨桃,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王计福、贾琴:
本院受理原告边利军诉被告王蒲,第三人王计福、贾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诉被告魏涛、徐敏和、第三人张占斌、尚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李发胜:
本院受理的王刚申请执行李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恢1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续行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土默特右旗新兴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包钢钢联有限公司特钢分公司申请执行土默特右旗新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兴玮提出执行异议,该案已审查终结。内蒙古包钢钢联有限公司特钢分公司就(2020)内022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22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22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新诉被告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包宝平:
原告冀雪利与被告包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冀雪利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曹艳凤:
原告李洪君与被告曹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君借款本息合计24000元;二、被告曹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君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艳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白银所、王金花:
原告科左中旗和丰农资商店与被告白银所、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银所、王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和丰农资商店化肥款人民币5200元;二、被告白银所、王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和丰农资商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银所、王金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杨努力玛加布、韩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努力玛加布、韩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连锁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杨努力玛加布、韩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连锁,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努力玛加布、韩淑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朱百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百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广利欠款2600元;二、被告朱百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广利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百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高永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高娃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60㎡砖瓦结构房屋(价值50000元),请求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原告的证据、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宝日花嘎查三间房屋及院落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韩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杨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付借款本金25780元;二、被告韩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578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范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薛殿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范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殿文借款本金68285.4元{73160元-[22433元-(本金73160元×24%×1年=17558.4元,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二、被告范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薛殿文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12月1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本金按68285.4元计算);三、被告范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殿文借款本金5085.18元;四、被告范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薛殿文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5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本金按5085.18元计算);五、驳回原告薛殿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薛殿文负担880元,被告范永胜负担1664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内蒙古煊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智慧、吕至、陈瑞鲜: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煊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永双、杨丽杰、徐万荣、智慧、吕至、杨林峰、越翠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刘峻: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枣女诉你与陈福全、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作为类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赵永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宪江诉你与杜勤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向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341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许慧光:
本院受理原告岳铁诉被告许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