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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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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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李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46000元并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堂与被告李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材料款本金3577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35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润喜的名下价值112016.0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杨彦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飞诉被告杨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彦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飞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李建国、张秀慧: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建国、张秀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国、被告张秀慧共同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7830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500元,利息6981.01元、还款违约金8596.2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19年5月27日,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建国、被告张秀慧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35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专向分期付款业务,被告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郝利东、武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段理保诉被告郝利东、武春艳、张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利东、武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段理保借款98200元;被告张建庭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建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郝利东、武春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郝利东、武春艳、张建庭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赵二柱、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钱考、樊胡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885.11元及利息、复息8813.66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二、被告赵二柱、王永红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钱考、樊胡凤、赵二柱、王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郭静:

本院受理原告武世宝与被告郭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郭静欠原告武世宝羊绒衫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郭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0日

王宝泉、孟彬彬: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与被告王宝泉、孟彬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欠款本金7500元,利息1612.50元,本息合计9112.50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杨巴根那、张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文怀忠、白玉堂、张全、杨巴根那、白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文怀忠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9823.75元,本息共计59823.75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为止;二、要求被告文怀忠贷款担保人张全、白玉堂、杨巴根那、白永光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其它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陈红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领小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吕宝忠与被告张长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宝忠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600元,本息合计10600元;二、被告张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吕宝忠自2020年9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东升与被上诉人任锁、余景春、余甲甲、李永红、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高苓芝、李鹏飞、韩琨、内蒙古活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苓芝、李鹏飞、韩琨、内蒙古活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钦、田志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青申请执行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1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方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忠与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余甲甲: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东升与被上诉人任锁、余景春、余甲甲、李永红、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同、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9)内0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49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内蒙古新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就(2020)内0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279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白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雪峰、白亮明、白俊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就(2020)内0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280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银刚、皇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冯常在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80000元,本利合计3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物流公司因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为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反复推改还款日期。被告二人借款后,常年在经营物流业务。被告告知原告说经营地在包头和巴彦淖尔市范围内,具体地址不告知原告。用手机联系被告要款,但电话打通被告不接,无法向被告要款。截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借款日期已达53个月,按最高法院年利率24%(月利率2%)的规定计算利息为180000(170000元×2%×53个月),本利共计350000元。因长期找不到被告,原告讨要借款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原告只好先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款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款如数出借于被告,而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并在躲债。违反诚信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90条、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刘小龙、魏薇、卢建东、董昊、赵小荣、刘小鹏、周瑞、石志忠、王永飞、陈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刘小龙、魏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53007.76元;保证人董昊、赵小荣、周瑞等8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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