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查明你单位涉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给予你单位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现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