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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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海龙、康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渭锋诉被告武海龙、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07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常笛:

本院受理原告杨鑫诉被告常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常笛给付房屋转让费63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出对被告奇鑫的诉讼)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宝山、鄂尔多斯市万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忠、张振飞、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恒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下欠贷款共计529838.4元;2、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29838.4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刘宝山、鄂尔多斯市万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如三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郭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改秀诉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改秀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兴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康雅欣商住小区2号楼-2单元-120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八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尚新春、白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才诉被告尚新春、白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尚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长才偿还借款本金562000元;二、被告白凤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旭虹:

本院受理原告闫英诉被告王旭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旭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闫英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苏栓虎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苏拴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郭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荣诉被告侯竹林、郭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竹林、郭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原告刘建荣办理坐落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5号15号楼19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3178号)所有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830元由被告侯竹林、郭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郝建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康巴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建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康巴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建炜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郝建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康巴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120960元、租金262080元、取暖费12390元,共计395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张宇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26号民事判決书,内容为:"被告张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亮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林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李逸:

本院受理原告康俊英与被告顾漱清,第三人李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顾漱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731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柴向东、孟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从2011年7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止的利息642.4万元,本息共计1042.4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从2018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清诉被告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662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郭存军、李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孙恒山诉被告郭存军、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军、李国荣给付原告借款1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刘治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日娜诉被告刘耀飞、刘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刘治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治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耀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耀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王二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祥诉被告王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二东给付原告借款本利共计356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全部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王国秀、柴俊兰、李慧东、苏丽娜、吕候来、刘改转、吕海玉、白巧林、贺禄、吕玲、白喜成、王候在、牛永平、田利:

本院受理的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秀、柴俊兰、李慧东、苏丽娜、吕候来、刘改转、吕海玉、白巧林、贺禄、吕玲、白喜成、王候在、牛永平、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十四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的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达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9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杨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098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高飞、张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韩燕燕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梁维:

本院受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梁维、包头市国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梁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区法院卜尔汉图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宽: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爱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区法院卜尔汉图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李明、白改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469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于2018年7月13日根据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光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小柱债务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计息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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