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受理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支付货款17326.64元及利息(以17326.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治江:

本院受理张平义与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治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治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平义货款140533元及利息1613.2元(以1405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4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愉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愉萍、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杜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李一鑫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吴霖:

本院受理原告宁丛娣诉吴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为止的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果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栽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郝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焕柱诉郝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木工工费20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诉论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李怀君: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李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果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孙斌、内蒙古融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巍诉被告孙斌、内蒙古融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许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京明诉被告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许辉: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娟诉被告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魏振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杜成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任福强、惠兆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高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璠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白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理与被申请人杨臻卿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柳峰: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柳峰、边海军(2018)内0125民初6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白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白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小柱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05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银莲: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玉山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3811元,并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小柱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苏忠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王永峰欠原告苏忠虎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葛鹏、吕凤岑:

本院受理原告郑西波与被告陶积飞、第三人张炳瑞、葛鹏、吕凤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音吉日嘎拉、敖敦图雅、苏乙拉格日勒、巴音巴图、高娃、巴音孟克、那顺巴雅尔、布仁乌力吉、朱振华、阿民布和、项成良、明干白乙尔、斯仁道日布、额尔登木其尔、芒来巴雅尔、赛音巴雅尔、呼和、忙来巴特、斯琴格日乐、曹井彬、金山、田宇雷、萨日娜、宝音塔拉、敖伦都特、赛音乌其日拉图、海八虎、贾志伟、巴特尔、宝音朝格图诉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音华矿区支行、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乌珠穆沁旗管理部、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戴树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30名原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田云霄:

本院受理原告丁秀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景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郭永莉: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29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郝明飞与被告郭永莉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郭喜亮: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魏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茂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向你一并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包头市顺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岁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梅玉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顺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达茂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向你们一并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玉海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82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刘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管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