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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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布仁达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郝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496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已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内0223执4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你在达茂旗满都拉镇人民政府的禁牧补贴款,并根据申请人郝忠的申请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玉海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81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员成有:

我院受理许俊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尹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贺荣疆诉尹俊莲(2018)内0125民初6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姚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额尔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小柱债务款本金人民币81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哈斯额尔敦(别名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哈斯额尔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玉山农资款本金人币民13425元,并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七郎: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七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玉山农资款本金人民币36040元,并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屈国义、屈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薛宝贵诉被告屈国义、屈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佃荣:

本院受理原告郭二强诉被告王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段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支行与被告段宏、刘文国、曹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杨乐:

本院在执行李科申请执行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乐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蒙L48208)。本院委托内蒙古金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080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内蒙古金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金诚2018(车)估字第54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耀武:

本院在执行苗东升申请执行王耀武、雷景涵、李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耀武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东华海尚都14-2-202号房屋(产权证号102021405472)一套。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内0802执36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撖小利、杨时雨、梁德元、余生花、宋卫国、贺彩丽、宋东平、韩小军、杜建华、余薇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撖小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万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杜建华、杨时雨、余薇函的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田毅、乔力波、白瑞红、刘小龙、魏薇、刘智、于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田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刘星宇、乔力波、白瑞红、刘勇、李霞、刘智、于杰、于建军、赵淑梅、刘敏、高军、田继才、倪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诉你方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星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借款本金95万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高奋、张桂花、李风珍、施美珠、施达苗、薛云馨、曹冬梅、李小燕、师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奋、张桂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施达苗的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赵永军、王丽、王强、李强、王大炜、卢东升、呼海、莫日根、袁耀峰、王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永军、王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11629.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王丽、王强、王大炜、王建新的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力天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高跃东、张芳、樊亚伦、王舒钰、贾勇、樊颖: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马强、石和平、李憨、潘桂霞、高伟、陈刚、万忠义、牛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贾严生、郝改凤、孙玉良、杨晴亮、白世华、刘斌、任万财、杨玉忠、郭亚波、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曹聪、刘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聪、刘亚男、曹志亮、王志永、刘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尹俊莲、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英诉尹俊莲、李红伟(2018)内0125民初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龙赊购葵花款本金34692元,并从2016年1月2日起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包才吉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才吉日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玉山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1450元,并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候新喜、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青与被告候新喜、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候新喜、王淑琴欠原告王秀青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0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1元,增色由被告候新喜、王淑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

刘尚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一峰诉被告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尚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7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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