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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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宏斌、王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甄学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建军、福德:

本院受理的郭雪琴、贺恩义与王建军、福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郭雪琴、贺恩义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144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3执11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田云霄:

本院受理原告丁秀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景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姜秋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7000元,给付利息26170元,本息合计7317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到给付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梁国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2000元,给付利息10577元,本息合计3257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到给付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刘凤江(刘风江)、董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董占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刘凤江依法公告该案董占文申请保全你在保康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予以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风江保康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金额为14400元,期限1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及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元及利息7344元(13000元×0.02元×27个月,即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本息合计20944元;二、被告包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扎力根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包毕力格(别名包毕力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金扎力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元及利息7344元(13000元×0.02元×27个月,即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本息合计20944元;二、被告包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扎力根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齐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全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金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全,代为偿还的欠款10849.4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石庆江: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庆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志武,代为偿还的欠款24000元及利息5760元(24000元×0.005元×48个月)共计297600元。二、被告石庆江支付原告赵志武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庆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于桂连(于桂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桂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海燕借款本息共计54705元;二、被告于桂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海燕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刘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吴龙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颖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吴扎拉申:

本院受理原告薛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薛国栋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张立福: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421号原告崔英建诉被告张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8960元,合计22960元,要求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2018)内0521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张珠日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赵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卫得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赵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卫得喜欠款23520元,支付利息12230元,本息合计35750元;2、被告赵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卫得喜以未能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欠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门立刚、朱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门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鹏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3月18日书写欠据);2、被告门立刚、朱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鹏2017年10月22日借款本金10000元;3、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查干胡很、依木吉德: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乌兰其木格与查干胡很、依木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衡正通(锡)评分字{2018}第9号关于东乌珠穆沁旗五区宝力根街阳光小区8-107别墅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白会娟:

本院受理原告訾永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主要诉求:请求离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徐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赵长忠与被告徐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李兴军、李兴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李兴军、李光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王凤武: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华与王凤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李西日莫: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西日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包小柱债务本金人民币18300.00元,其中本金12800.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本金5500.0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息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小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陈伟贺: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延明与你及被告大连珠江汽车出租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伟贺赔偿原告邓延明各项损失64593.81元;案件受理费2735.00元,由原告邓延明负担1320.00元,被告陈伟贺负担14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合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黄培龙:

本院受理张衡申请执行黄培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33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正翔估字(2018)第008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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