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石柱,高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石柱、高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乔石柱、高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物业费、取暖费、取暖费滞纳金、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费用共计46780.6元。二、驳回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斯勒古楞(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威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胡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泽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泽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泽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胡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2002)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拍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一家村地号为1-03-01-29号的土地及附属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内公鉴[2020](评)字第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土地总价为1581069元、建筑物总价617494元,土地及建筑物总值为2198563元;(2019)内0102执恢423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一家村地号为1-03-01-29号的土地及附属地上建筑物;(2019)内0102执恢423号拍卖通知书即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一家村地号为1-03-01-29号的土地及附属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评估价为2198563元,降价幅度为15%即1868778.55元,一拍起拍价为1868778.5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0元,保证金为1868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再次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彭春伟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借款6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千分之六点三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潘实成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潘实成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王守刚:

原告王春丽与被告王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丽借款23300元;二、被告王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春丽自2016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王岩:

原告王英卓与被告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英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周长喜、白海英:

原告刘强与被告周长喜、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胡全、金哈申塔娜:

原告贾长喜与被告胡全、金哈申塔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全、金哈申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贾长喜欠款19157元{23800元-4643元【5000元-357元(23800元×0.5%×3个月,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日)】},支付逾期利息1532.50元(19157元×0.5%×16个月,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合计20689.50元;二、被告胡全、金哈申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贾长喜自2020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全、金哈申塔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赵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王福春、朱玉萍:

原告董忠宏与被告王福春、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春、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忠宏借款20000元;二、被告王福春、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董忠宏自2015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福春、朱玉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王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雨婷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力给付原告王雨婷抚养费每月700元,按年度给付,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前,从2020年7月22日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王雨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白达来: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张元林、王勇明:

本院受理原告关鹏诉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鹏赔偿款20000元;二、被告张元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关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刘益平:

本院在执行常三小申请执行刘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委托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益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东侧,兴隆屠宰场北泰恒﹑福满园小区1号楼-3-605室的房屋,该小区1号楼-3-606室的房屋,该小区5号楼-3-2010室(实际为210室)的房屋,该小区4号楼-1-302室的房屋四套予以评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442号、第0443号、第0444号和第04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房产的评估值是1号楼-3-605室为333619元,1号楼-3-606室为335465元,5号楼-3-2010室(实际为210室)为461842元,4号楼-1-302室为79549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张驰、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秀纯诉被告张驰、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东胜区乌审西街31号维力西帝景峰汇小区5号楼1102室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房屋面积:401.6平方米,房屋价值: 2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672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王娜:

本院受理王振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娜偿还原告王振方欠款103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张明亮、王冬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明亮、王冬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明亮、王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225939.86元、利息13209.06元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5939.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862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80元,均由被告张明亮、王冬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张雄、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胜利诉被告张雄、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雄、张霞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为206792元(2011年10月15日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2、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郭硕: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郭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卫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柴永胜、白富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受到的损失3520956.75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具体计算为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赔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