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瑞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阎瑞松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13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吴志春:
本院受理程雅静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6号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凯、李志萍、陈艺雯、王俊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828号、1929、1930、(2017)内0105执574号等]系列案中,案外人薛晓萍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嘉友城市花园1号楼一层1007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薛晓萍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内0105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艳青:
本院受理祖小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5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蛇: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郝路路:
本院受理王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1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红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3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红梅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香榭花堤19#2单元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冬明诉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8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云富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西政府街南乡镇局办公楼四层401及门房,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查封郭云富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中国工商银行呼市车站办事处商业楼1层,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查封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兵洲亥村北(110国道536公里处)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查封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玉米压片生产线及附属设备两套,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
本院受理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080号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韩华泉、韩曙光:
本院受理云飞鹏申请执行韩华泉、韩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1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牛喜文、芦霞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喜文、芦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牛喜文蒙B166Q 1雅阁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刘丽茹:
本院受理杨蒙哥申请执行刘丽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3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陈建中、陈长青、李云霞、陈月旺、王喜燕:
本院受理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陈建中、陈长青、李云霞、陈月旺、王喜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陈长青所有的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公园路9号财源商住小区1#3单元4楼西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430214010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朱铁花、阿日木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朱铁花、阿日木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阿日木扎与包春梅所有的位于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商住小区4号楼20层2单元200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947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林润、李军:
本院受理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林润、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曾小林:
本院受理甄浩哲申请执行曾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8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周鹏、赵宇:
本院受理凌玉申请执行周鹏、赵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薛辅:
本院受理刘娅琦申请执行薛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刘晓栋:
本院受理吴德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刘晓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高勇帅:
本院受理刘选东诉高勇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高勇帅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博尔顿广场C座18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索纶: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索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索纶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0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云孟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塔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孟克、云巴特、云龙,第三人内蒙古泓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塔利村村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袁静与你二人,第三人郭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梅斌:
本院受理的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梅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085e9858e6547e7f 62a e3d615@wx.t enpa y.com)
内存款人民币11896.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云瑞霞、马树华:
本院在执行张其爱与云瑞霞、马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不接电话且一直未履行,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杨宝库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67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2020)内0121执6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你们履行(2019)内0121民初3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瑞霞、马树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16号楼14层1单元1402室房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21年1月4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1年1月5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包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包双富: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悦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
刘那日沙:
本院受理原告佟立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