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丰、刘贝: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云诉刘丰、刘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802民初485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张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根深诉被告张霞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杨根深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丁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丁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50712元、违约金958元;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丁玉峰负担10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常玮:
本院受理原告边志强诉被告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乔有官(曾用名乔有关):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利诉被告乔有官(曾用名乔有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从2013年2月8日起至还清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银仓: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张占峰、郭敏、兰倩、王军:
本院已受理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占峰、郭敏、兰倩、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101500元(利息暂时计算到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依然按照合同约定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兰倩、王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张占峰、郭敏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3元,张占峰、郭敏、兰倩、王军负担申请执行费1442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张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美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吴红:
本院执行的邬彩霞申请执行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413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魏成、薛树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成、薛树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魏成、薛树贤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郝智军(又名郝小平)、刘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保发诉被告郝小军、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智军、刘小平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郝保发给付借款190000元、利息233600元,以及借款本金160000元从2020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智军、刘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包那仁朝各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那仁朝各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赵小平欠款20000元,支付利息2800元,合计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包那仁朝各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陈图雅、杜敖特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杜敖特根、陈图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丽杰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支付利息1610元(23000元×0.005元×14个月,从2019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16日),本息合计24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5元,由被告杜敖特根、陈图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韩马连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哈申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马连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哈申其木格偿还借款本金10300元,支付逾期利息2678元(10300元×0.5%×52个月,从2016年3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合计12978元;二、被告韩马连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孙哈申其木格自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哈申其木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8元,由被告韩马连根负担500元,由原告孙哈申其木格负担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春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春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宝山欠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李春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李春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春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丰欠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2元,由被告李春江负担830,由原告陈丰负担4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敖布和、何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崔明:
本院受理原告春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任文义、千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任文义、千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8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诺敏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高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孙贵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王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云瑞霞、马树华:
本院在执行杨宝库与云瑞霞、马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不接电话且一直未履行,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杨宝库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54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2020)内0121执5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你们履行(2019)内0121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瑞霞、马树华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九州花园小区7#楼1单元二楼西户一套房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21年1月4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1年1月5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