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改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丽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杨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董改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薛新安: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文平借款45500元。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薛新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赵永兵:
本院在执行张俊林、张宇、赵军、王俊平、王海龙与寇小东、赵永兵买卖合同纠纷5案中,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兆君路北2-1-603的房产。案外人王晓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本院经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内0921执异7号,已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现通知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内蒙古镇德工程有限公司、王重理:
本院受理董鹏晨诉苗广慧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安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高文利: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文利名下车牌号为蒙A387ZN别克牌小型汽车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天亿车评报字(2020)第20057号机动车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387ZN别克牌小型汽车市场价值35765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163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高文利名下车牌号为蒙A387ZN别克牌小型汽车,评估价为3576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040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为608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马志忠: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志忠名下车牌号为蒙A937ZN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麦奇司鉴报字第2020039SX号机动车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937ZN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市场价值4472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165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马志忠名下车牌号为蒙A937ZN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评估价为4472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801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为7602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景曙民、闫俊峰、闫东楷:
本院受理原告董霞与被告景曙民、闫俊峰、闫东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