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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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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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坤茂、内蒙古聚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刘平、廉海霞:

关于原告郇雷与被告李文女、刘平、廉海霞、张在、李文兵、康强、郝慧、郭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文女、刘平、廉海霞给付原告购煤款2404620.8元;2、判令被告李文女、刘平、廉海霞给付原告利息4503171元,违约金1000000元,合计7907791.8元;3、判令被告李文女、刘平、廉海霞给付原告利息,按照购煤款2404620.8元,月利息2%计算,给付至购煤款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张在对352256.8元购煤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判令被告李文兵对309768元购煤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判令被告康强对151363.2元购煤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判令被告郝慧对90259.2元购煤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判令被告郝秀兵对116515.2元购煤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5、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王占明、杨荣俊、贾贵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4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与被告王占明、杨荣俊、贾贵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刘永杰、王瑞:

本院执行刘长江与刘永杰、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通九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蒙A49956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X集装箱半挂牵引车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鄂通九车签报字[2020]第02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本院(2020)内0622执恢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蒙锴: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蒙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平与被告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4日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何伟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杨苏雅拉图、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岳铁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马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淑芬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18800.00元,合计38800.00元。案件受理费773.00元,由被告马婷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梁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霞与被告梁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赵子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玉坤、赵子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5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王海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哈斯巴根、郑文阔与被申请人王海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单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单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40000元,给付2020年2月27日前产生的利息400元,2020年2月28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秦艳丽诉马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俊峰偿还原告秦艳丽借款46291.5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秦艳丽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秦艳丽负担188元,被告马俊峰负担95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青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960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诉本金还清为止,合计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胡栋梁: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艳诉被告胡栋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立敏诉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玉梅偿还原告马立敏借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玉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窦二同:

本院受理原告贾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4民初1000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远诉马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俊峰给付原告常明远房屋租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俊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杨占海、李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米绍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占海、李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米绍武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29200元,本息合计74200元;二、被告杨占海、李春艳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本息偿还完毕止;三、被告杨占军对被告杨占海、李春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占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杨占海、李春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56元,由被告杨占海、李春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季永进、史素平、奇布仁巴雅尔、任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永进、史素平、奇布仁巴雅尔、任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79841.27元及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2927.74元、罚息7393.68元,总计190162.7元;判令被告奇布仁巴雅尔、任永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张汉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旺诉被告张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汉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福旺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张汉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罗爱龙与被告李俊、刘宏伟、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康佳晨:

本院受理原告代胡格吉乐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礼:

本院受理原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印刷厂与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印刷厂货款545195.3元及利息(以54519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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