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塔巴嘎那:
巴图巴雅尔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1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巴图巴雅尔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975元、从2020年9月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676、保全费1283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阿塔巴嘎那名下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御景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一处及车牌号为蒙CGW 848长城牌汽车一辆,现向你送达(2020)内0624执10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用)、勘验通知书、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用)、流拍报告、降价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王二亮、杨树芳、王顺、袁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二楞、朱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10.32%计算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8%计算逾期罚息;二、被告王二亮、杨树芳、王顺、袁海军在被告田二楞、朱金娥未还本付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二楞、朱金娥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田二楞、朱金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王二亮、杨树芳、王顺、袁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亮、杨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10.32%计算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8%计算逾期罚息;二、被告田二楞、朱金娥、王顺、袁海军在被告王二亮、杨树芳未还本付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二亮、杨树芳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二亮、杨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武建斌、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牛俊伟、毛俊英、李平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武建斌、李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牛俊伟、张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乌日汗:
上诉人风英就(2019)内222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斌、郭欢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郭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孙利兵: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强与被申请人李国平、孙利兵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孙利兵:
本院受理申请人丁进与被申请人李国平、孙利兵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郭福义:
本院受理呼元则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呼元则偿还欠款本金202442元及案件受理费2937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福义名下登记的蒙KFE002揽胜牌车一辆,现向你送达(2020)内0624执1101号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马囡:
本院受理原告靳志刚诉被告马囡、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靳志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31040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日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最终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马囡、梁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曲云剑:
本院受理原告华蔡军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