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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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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日

张斌、张帆、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折清鱼诉被告张斌、张帆、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斌、张帆、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斌、张帆、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从2011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的利息313.6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从2020年7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张斌、张帆、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按照月息2%计算),本息合计473.6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帆、杨新存、王三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孟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张云锁、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孟志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572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534500元(以本金30万元计算,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以本金285720元计算,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以本金225720元计算,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利息共计76022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上述本金从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0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杜虎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翠与被告杜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虎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玉翠偿还借款本金2005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核减车辆抵顶利息15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赵伊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被告赵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伊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霞借款本金110000元;二、被告赵伊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霞截至2020年5月16日止的利息179400元;三、被告赵伊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霞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1.5%计算;案件受理费5641元,由被告赵伊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茂军:

关于原告内蒙古东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茂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东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茂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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