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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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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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力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张才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邬菊诉被告王斌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邬菊与被告王斌离婚;二、女儿王月梅(2007年2月17日生)由邬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波、田耕君:

本院受理原告尤会成与被告王波、田耕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蔺岩: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俊俊与被上诉人徐继忠、蔺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蔺岩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二、蔺岩和徐继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孙俊俊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孙俊俊已预交),由蔺岩和徐继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孙俊俊已预交)由蔺岩和徐继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白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文计与被上诉人白艳霞、马瑞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霍林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林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周萃: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连璧与被上诉人刘东华、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李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英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78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租金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汪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维忠与被告汪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杨维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共计2080元,由原告杨维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顺:

本院受理薛秀伟申请执行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516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宋占军:

本院受理张云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恢45号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换梅:

本院在执行范聪慧诉魏明飞、王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10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换梅名下的蒙AAS636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高晓坤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高晓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姚向华:

本院在执行姚向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353号罚款决定书一份,公告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向华罚款1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姚向华:

本院在执行姚向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353号之七、(2020)内0921执35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公告内容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向华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3022301109001371413账户内的存款252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姚向华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401.1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姚向华:

本院在执行姚向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353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献县宏頔建筑器材租赁站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终37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刘世杰、陈卫烈:

本院受理刘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李耀福、邱彬、呼和浩特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泽支行诉李耀福、邱彬、呼和浩特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泽支行申请对李耀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红旗街商业综合楼6#5层17号、18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张伟、高红芳、牛强、蒋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从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月25日按年利率9.96%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9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伟、高红芳、牛强、蒋虹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高红芳、牛强、蒋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睿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邓少华、白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任宝珍诉被告邓少华、白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苏亮、杨存弟、池虎虎、王贵贵、苗秀英、赵贵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苏亮、杨存弟、池虎虎、王贵贵、苗秀英、赵贵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牛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与牛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志芳支付原告高鹏货款28721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牛志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石亮、石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慧英与被告石亮、石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08333.10元及截止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1416.77元,总计169749.87元;被告刘继承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团结路2号街坊名仕花园小区26号楼2单元708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95147.12元及截止2020年7月3日的利息22371.02元、罚息34834.51元、复利23273.67元,总计175626.32元;被告郝林、武侯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号楼3层3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9549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20737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王永军、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王永军、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77222.18元及截止2020年7月3日的利息7658.78元、罚息27380.52元、复利9227.78元,总计121489.26元;被告王永军、李玉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天骄路6号街坊民生小区2号楼3号底商(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D-03430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产他字第16588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秦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秦爱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岳铁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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