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艳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吕江润: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马虎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挡卫:
本院受理原告赵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朗贵林:
本院受理曾兰全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武全河:
本院受理原告冯素文诉武全河(2020)内0125民初1046号离婚纠纷一案,因电话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巧枝:
本院受理申请人奇禄义与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巴特尔、包头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巴特尔、包头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祎然诉被告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祎然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陈祎然已预交,由被告陈文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周萃、房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曲托亚诉被告周萃、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曲托亚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曲托亚已预交,由被告周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范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刘立洪、石相儒: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荷诉刘立洪、石相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冯志军、连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团圆诉被告冯志军、连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荣芳、冯志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团圆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应按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团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荣芳、冯志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寇明旺:
本院受理的霍正福申请执行寇明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你(寇明旺)所有的名下位于兴和县城关镇会展中心南二环北路经典国际商住小区3号楼综合楼S-1、S-2、S-3三套门脸房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景通估字[2020]第0266号评估鉴定报告书。估价结果为位于兴和县城关镇会展中心南二环北路经典国际商住小区3号楼综合楼S-1、S-2、S-3三套门脸房房屋市场价值450047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99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寇明旺所有的名下位于兴和县城关镇会展中心南二环北路经典国际商住小区3号楼综合楼S-1、S-2、S-3三套门脸房房屋,评估价为4500472元,一拍降幅15%,起拍价为382540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4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325159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320000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325159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亮、马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亮、马润枝立即偿还从我单位保证金账户扣划的代偿款42956.81元。2、判令被告王亮、马润枝承担42956.81元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725%支付资金代偿期间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22078.6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亮、马润枝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海天: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斌诉被告杨海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赵学斌与被告杨海天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马倩:
本院受理原告王引明诉被告马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引明尚欠借款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芳诉被告王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永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秀芳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9日起至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