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那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马彩平诉你、袁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周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贾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富日明肉类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世春: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馨鑫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世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馨鑫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款112000元。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张世春负担2511元,由原告通辽市馨鑫轮胎有限公司负担34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郑喜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敖斯日古冷、李向清: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胡志军:
本院受理贾志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郝丽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永刚与被上诉人张金绪、李玉娥、原审第三人郭小平、郝丽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韩清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清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王桂华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24150元(50000元×0.5%×37个月,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100000元×2%×39.4个月,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50000元×2%×38.1个月,2017年2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2000元),本息合计324150元;二、驳回原告王桂华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50元,由原告王桂华负担388元,由被告韩清利负担656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繁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利息17820元(270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本息合计44820元;二、被告王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王繁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赵金富、魏高娃: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金富、魏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30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5月5日),本息合计54000元;二、被告赵金富、魏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赵金富、魏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韩长所、吴金星: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长所、吴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1600元(20000元×0.02元×29个月,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本息合计31600元;二、被告韩长所、吴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5元,由被告韩长所、吴金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永强、包丽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永强、包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25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本息合计40000元;二、被告杨永强、包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杨永强、包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凯代为偿还款37500元;二、驳回原告孙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志强、白代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凯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凯代为偿还款18706元;二、被告白代小对上述代偿款中9353元负有共同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8元,由被告陈志强、白代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凯借款本金13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韩清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沈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清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沈莹借款本金3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1元,由原告沈莹负担171元,由被告韩清利负担9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金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代八十五与被告金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代八十五与被告金梅离婚;二、原告代八十五与被告金梅的婚生女代灵芝随原告代八十五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代八十五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代八十五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代八十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红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红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0474元;二、被告杨红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利息2775元(10474元×0.005元×53个月,从2015年1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并继续支付以欠款本金1047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按月利息0.005元计算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1元,由被告杨红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金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兴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兴泽劳务费4932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33元,由被告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卜悦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欣欣建材装潢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卜悦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欣欣建材装潢商行欠款本金83979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9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99元,由被告卜悦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孙青山、白秀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孙青山、白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21600元(40000元×0.02元×27个月,从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本息合计61600元;二、被告孙青山、白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0元,由被告孙青山、白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