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力民、杨军、二连浩特宏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高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川县超顺彩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国栋、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7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武慧珍、薛宁: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与王竣德、杨雁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文义(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叶占尚与你、高明峰(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文义、高明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占尚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张慧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90000元为基础从2017年12月4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以10000元为基础从2018年1月8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二、由被告张国超、刘世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魏建宏:
本院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建宏、董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执恢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魏建宏与董洁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绿源农贸市场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05021100227,建筑面积:493.75m2;土地证号:杭国用2010第401011316-08号,面积:1492.43m2)作价1090606.3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1090606.37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826民初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进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国与被告张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二闰女、刘富专: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张二闰女、刘富专、刘富强、刘爱莲、刘小红、高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高鹏程、徐博:
本院受理原告李婉诉被告高鹏程、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高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田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义与被告田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辛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董海龙与被告辛永胜彩票、奖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泽啟、杨吉: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吉、杨泽啟、肖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晓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和诉被告池波、陈晓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晓石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魏成、薛树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成、薛树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魏成、薛树贤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江诉被告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赵连胜、察哈尔右翼后旗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管辖异议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班建毅诉被告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飞诉被告白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9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喜梅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国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周智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周智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田学中、王冬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田学中、王冬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史俊义、边建琴、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史俊义、边建琴、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段春光、史美霞、付润月、曹丽、王敏、蔺忠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段春光、史美霞、付润月、曹丽、王敏、蔺忠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赛罕区互友达川西老炮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秦富平诉被告赛罕区互友达川西老炮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郭嵘: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
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3768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5民初3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郭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