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利平、张凤英:
本院在何耀东、吴文斌、高生满、冯生录、冯生瑞、马爱伟、张建忠、张玉文、李宏梅、院海琴与被执行人郝利平、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十案中,依法对郝利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0号楼201(房产证号:070786)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经流拍抵顶给上述十案申请执行人。现该房产内物品(已经公证处登记[(2018)鄂中信证内字第1450号公证书、(2020)鄂天证内民字第1150号公证书]暂由上述申请执行人保管。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物品接收手续,逾期未接收房屋内物品所产生的风险均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智源、梁宜恒、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喜平、张义与杨智源、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刘荣申请执行杨智源、梁宜恒、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032号执行通知书;(ニ)、(2020)内0602执恢103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恢5号、(2020)内0602执恢1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智源承包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镇五大仓村二铁壕社集体荒地、沙漠地一万三千亩的承包经营权以226971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喜平、张义、刘荣抵偿债务,按份共有。其中,李喜平、张义占比92.85%,刘荣占比7.1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彩梅: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彩梅偿还原告白建华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给付,从2020年4月1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王彩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尉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蕾诉被告孙东风、尉金飞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被告孙东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2011年元月28日借条》中的刮痕、“月息3.5%"与孙东风的签字的先后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此本院依法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本院就此询问了原被告,其表示法院指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现将上述情况通知你,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三号窗口(承办人白浩电话:0477-8115612)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择发表意见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不来,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本院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韩润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韩润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社林、苏小林、苏玲霞、苏新诉被告高虹,案外人张永平、千香、刘成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罗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556865.13元及以2556865.1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2元,由被告罗光负担13627元,由原告负担1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毅峰:
本院依据(2013)东执字第337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毅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0号街坊2-2-232房产一处(产权证号:31638)及(2020)内0602执恢8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9月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毅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0号街坊2-2-232房产一处(产权证号: 316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3)东执字第33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20)内0602执恢80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二小诉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到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阿米娜:
本院受理原告彭亮诉被告阿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按时退还货款的违约金5.2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梁栋、余生花、余生文、问翠、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00000元及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梁德元、余生花、余生文、梁栋、问翠、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54元,由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54元,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余生花、余生文、梁栋、问翠、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孙平小、高外女: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孙平小、高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平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莉偿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高外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孙平小、高外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呼丽霞、马海军:
本院在李慧智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70号执行裁定书及内科瑞估字(2020)第0197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号街坊晨鹤商城232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D-03325号),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达来诉被告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哈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达来借款本金6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庄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温云旺、闫白:
本院受理原告秦亮诉被告温云旺、闫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云旺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秦亮给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温云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百岁、王丽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与被告张百岁、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百岁、王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欠款3800元,利息5413.10元(3800元×0.015元×93个月零19天,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213.10元;二、被告张百岁、王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负担27元,被告张百岁、王丽丽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景文、谢桂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玉杰与被告王景文、谢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谢桂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郑玉杰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16000元【30000元×0.02元×36个月(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本息合计51600元;二、被告谢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郑玉杰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景文对被告谢桂霞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王景文、谢桂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包帅: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500元,支付利息10875.45元【借期利息:30000元×9.786‰÷30天×522天-已偿还利息1230元(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8月20日)+逾期利息:30000元×14.679‰÷30天×333天-已归还利息1607.17元(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30000元-已归还本金5500元)×14.679‰÷30天×310天(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5月24日)】,本息合计35375.45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4元,由被告包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崔鹏辉、刘艳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鹏辉、刘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崔鹏辉、刘艳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0元,支付利息7365.28元【借期利息:29990×8.88‰÷30天×311天= 2760.76元(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2月5日)+逾期利息:29990元×13.32‰÷30天×496天-已归还利息2000元=4604.52元(2019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本息合计37355.28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4元,由被告崔鹏辉、刘艳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艳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占柱与被告王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艳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占柱欠款66000元;二、驳回原告占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76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占柱负担314元,被告王艳成负担1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