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毛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毛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兵、张振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史友地: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史友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恢27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史友地名下登记的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2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拍卖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科瑞估字【2020】第0693号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史友地名下登记的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2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评估价为25221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史少春、李宝祥、程丕国: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上诉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请求改判(2019)内062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2019)内062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或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依法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燕彩琴、李佳声、李培宏、赵建国、杨成业、冯学冬、李利萍、刘俊、郭刚、张岗虎、贾俊彪、张换、白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燕彩琴、李佳声偿还原告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的借款本息8574228.96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丽霞、王志强、李连伟、史小文、王建、高燕鹏、曹锦鸿: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智、王小丽、朱晓峰、范生银、刘选丽、李维平、李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本息;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候文英、何海军、韩君、郝二伟、李锦峰、周明、刘桂清、何建军、周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文英、何海军、韩君、郝二伟、李锦峰、周明、刘桂清、何建军、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929525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欠息2586691.63元,总计2586691.63元;判令被告韩君、郝二伟、李锦峰、周明、刘桂清、何建军、周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08333.10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1416.77元,总计169749.87元;被告刘继承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团结路2号街坊名仕花园小区26号楼2单元708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95147.12元及截止至2020年7月3日的利息22371.02元、罚息34834.51元、复利23273.67元,总计175626.32元;被告郝林、武侯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号楼3层3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9549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20737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永军、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王永军、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77222.18元及截止至2020年7月3日的利息7658.78元、罚息27380.52元、复利9227.78元,总计121489.26元;被告王永军、李玉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天骄路6号街坊民生小区2号楼3号底商(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D-03430号,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产他字第16588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项应偿债务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榆林市厚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平申请执行高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9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榆林市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滨湖路支行(账号:2600580104000153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锁柱、白瑞梅、王社女、李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苏利军: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浒军与原审被告朱卫民、贾龙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丽臣: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立与被告白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丽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32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白丽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齐玉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齐玉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徐淑艳借款本金14500元,支付利息4640元(14500元×2%×16个月,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合计19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9元,由被告齐玉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玉荣与被告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荣借款12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褚林利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孟勇、徐晚秋:
本院执行的王建功申请执行孟勇、徐晚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恢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孟勇、徐晚秋名下登记的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巨力时代小区4号楼119号、11号楼115号两处底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拍卖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科瑞估字【2020】第0691号与内科瑞估字【2020】第0156号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孟勇、徐晚秋名下登记的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巨力时代小区4号楼119号评估价为1725539元、11号楼115号底商评估价为1648829元。)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