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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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布和:

本院已受理原告孟大喜与被告吴布和、吴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布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孟大喜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01元(6500元×0.5%×3.8个月,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5月1日,5000元×0.5%×23.1个月=577.5,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4月6日),本息合计5701元;二、被告吴布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孟大喜自2020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满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大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布和、吴满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陈秀兰、白凤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金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秀兰、白凤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黄金斗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550元(10000元×2%×10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10000元×0.5%×31个月,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合计13550元;二、被告陈秀兰、白凤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黄金斗自2020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黄金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6元,由原告黄金斗负担167元,由被告陈秀兰、白凤华负担5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吴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宏丰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满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宏丰超市欠款本金14650元,支付利息4395元(14650元×30%),本息合计19045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宏丰超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4元,由被告吴满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樊军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云诉被告樊军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虹霞: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白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桂兰、好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吴全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高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包海全(又名包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欠款本金3675元;二、被告包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欠款利息25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曹连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宝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连山欠款本金4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胡月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胡月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淑芝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胡月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淑芝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月明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宝成(又名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朝鲁借款本金12400元;二、被告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朝鲁借款利息4464元。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宝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秦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秦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朝鲁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秦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朝鲁借款利息10750元。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秦斯日古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何海风(又名何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何海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朝鲁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何海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朝鲁借款利息7540元。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海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晓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773号原告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3145元,本息合计20145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舒云峰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立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雪松诉被告王立民、马卫军、内蒙古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5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孙虎: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与被告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斯琴借款本金9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7000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董素英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素英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芙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芙蓉借款11万元。二、驳回原告张芙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田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田小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卢文奎、尹秀芳:

本院受理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文奎、尹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卢文奎、尹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12031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031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3元,由原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由被告卢文奎、尹秀芳负担257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魏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22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刘永军、李润先:

本院受理张水生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水生申请执行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执473号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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