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昆明的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22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靳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胡松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马志毅、侯炜、胡松义、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武川县广建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容畅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紫阳县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白文博:
原告史雪琴与被告白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文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史雪琴欠款本金7100元,利息68.16元,本息合计7168.16元;二、驳回原告史雪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熙今诉被告你、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2、请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月22日共45个月利息共90000元,本息合计19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杨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丽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杜丽梅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至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息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李景福: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景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德仁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46400元(80000元×2%×29个月,2018年2月6日至2020年7月6日),本息合计126400元;二、被告李景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德仁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赵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德仁借款90000元,支付利息50400元(90000元×2%×28个月,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本息合计140400元;二、被告赵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德仁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敖特根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敖特根建房尾欠款772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陈敖特根利息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斯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金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张志友与被告金海艳离婚;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金海艳立即返还向原告张志友索要的彩礼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海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徐海涛、通辽市艺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涛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原告张涛与被告通辽市艺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2.要求被告徐海涛、通辽市艺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涛各项赔偿费用3834.56元(医疗费:二次手术费3000元、护理费43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增加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海涛、通辽市艺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格吉日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打捆机欠款26934.40元,利息21412.00元【26934.40元×月利率1.5%×53个月(2015年8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合计4834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0元,由被告王德格吉日胡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张数刚: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瑞与被告张数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郝建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勇诉被告周月明、周勇飞、郝建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勇就(2020)内02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内蒙古廷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孙帼嵘: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孙帼嵘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王彦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畅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虹诉被告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包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谢七斤宝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七斤宝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4112元,并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谢七斤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常海:
本院受理原告谢七斤宝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七斤宝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谢七斤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