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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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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珍:

本院受理蔡福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武燕云:

本院受理原告高仪庭与被告武燕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高仪庭与被告武燕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仪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赵永明、樊慧颖:

关于张凤玲申请执行赵永明、樊慧颖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赵水明、樊慧颖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景凯花园3号楼4层1单元401室,面积142.2m

2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制作评估、拍卖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南。电话:0471-7190223)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60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如未领取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鑫、高洁、刘洋、朝格图: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张鑫、高洁、刘洋、朝格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付占翔、陈润裂、于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与被告付占翔、陈润翠,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郝军强、赵翠英、范润朝、左字捧:

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军强、赵翠英、范润朝、左字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太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志成、李尚玲、高富;

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河套银行)与被告张志成、李尚玲、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月梅诉被告张钦、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月梅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胡利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治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云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韩俊义诉被告云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92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海霞、韩永在(韩二毛):

本院受理徐有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1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徐有前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永在、张海霞共同偿还原告徐有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产生的欠付利息50800元,本息共计100800元;并应给付原告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元计息,自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韩永在、张海霞偿清上述借款本金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李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郄喜乐与被告李瑞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郄喜乐与被告李瑞芬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郄喜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韩怀宇、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牛逸原、李玉萍诉被告韩怀宇、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陈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义诉被告陈秀梅、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杨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岳诉被告杨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岳支付房屋租金217808.2元,电费20471元、物业费81203.3元、采暖费54747.7元、违约金13068.4元、餐卡费39198元,扣减押金5万元,合计人民币37649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宪良诉被告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宪良偿还借款本金1637438元,利息831819元,合计人民币246925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637438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石晓霞、张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那尔诉被告张保林、石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晓霞、张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阿那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阿那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石晓霞、张保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边金龙:

本院受理房伟伟诉你、王志刚、边文炳、赵占兵、杨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4民初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邬树树、郭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韩远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保证金28482.87元,自银行扣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陈利军、梁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陈利军、梁红艳连带共同偿还《买卖挖掘机合同》项下应付分期本金397367.47元,分期利息17881.13元,分期违约金617333.21元,上述欠款共计1032581.81元(截止到2019年3月18日,已发生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按诉讼请求主张,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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