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
本院受理原告华玉虎、赵国生、候喜文、隋艳、宋显宝、崔玉军、邱文章、刘玉才诉罗升民、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及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乌日汗:
上诉人风英就()20190内222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苗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源建筑租赁服务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姬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众鑫源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旭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赵巴特尔、梁海珠: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与被告赵巴特尔、梁海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巴特尔、梁海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欠款本金9500元,利息3223.70元,本息合计12723.70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巴特尔、梁海珠负担51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负担5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李伟义:
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与被告李伟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欠款本金7300元,利息3504元,本息合计10804元。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伟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曹艳芳:
原告步桂娥与被告曹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步桂娥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900元,本息合计25900元;二、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步桂娥自2020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步桂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艳芳负担847.5元,由原告步桂娥负担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曹艳芳、陆文辉:
原告步桂娥与被告曹艳芳、陆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步桂娥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000元,本息合计86000元;二、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步桂娥自2020年6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陆文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艳芳、陆文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姚晨明:
原告董文与被告姚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文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19440元,本息合计37440元;二、被告姚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董文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晨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春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9670元及利息993元(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1日,8个月×0.01283元×9670元)本息合计:10663元;2、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本金9670元为基数按0.01283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姚映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1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姚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919.44元(截止2020年4月13日),本息合计31919.44元;二、被告姚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4月14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姚映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包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包勿力吉吐: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海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王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梁春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吴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吴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吴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马二琴、吴小平:
高伟申请执行马二琴(2019)内0621执恢8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内0621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二琴、吴小平共同所有房产及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内0621执恢828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二琴、吴小平共同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中凯雅苑B区11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房产证号:2018-0000969)进行了评估。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8-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
张东、张永蛇、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康明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借款本息2115902.8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唐俊生与被告其其格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824民初1240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王亭亭、邢小红、何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王亭亭、邢小红、何建刚、张磊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磊星就(2016)内022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巴特尔:
原告许二平与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许二平欠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郑鱼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宇龙、郑鱼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徐亮、韩仓: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兵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徐亮、韩仓不服工商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东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张克兵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米晓慧诉被告高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