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宝诉被告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王署: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建俊与被上诉人王署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内蒙古蒙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通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竟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贸易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呼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呼法执字第06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通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恢复本案执行,并启动对你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十字路口蒙纺综合楼1019号房产的价值评估程序。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恢第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0)呼执字第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领取评估报告通知书并提供该处房产的相关资料(不提评估供资料的责任与后果由你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抽取评估机构并向我院提供评估资料,第8日进行勘验现场,第28日内领取评估报告书(以上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924民初1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张龑、李智、王凤:

本院受理原告白利军诉被告李智、王凤、张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智、王凤、张龑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及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其中从2013年4月22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利息1710400元,继续计算利息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龑为被告李智、王凤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孟勇、徐晚秋:

本院执行的王建功申请执行孟勇、徐晚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恢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孟勇、徐晚秋名下登记的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巨力时代小区4号楼119号、11号楼115号两处底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拍卖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科瑞估字【2020】第0691号与内科瑞估字【2020】第0156号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孟勇、徐晚秋名下登记的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巨力时代小区4号楼119号评估价为1725539元、11号楼115号底商评估价为164882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石智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石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董全叶诉被告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董全叶货款11448元;二、驳回原告董全叶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王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李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蒙辉百货超市诉被告李引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8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朱艳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张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赵康立: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赵康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福明垫付的银行贷款77605.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