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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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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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泉诉被告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宝诉被告王利华(2020)内0104民初28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刘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培珍诉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刘云龙(2020)内0104民初274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王子祥(曾用名:王子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你(2020)内0104民初2851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郭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青与被告郭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鑫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梁宝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鑫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潘宝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姚爱英:

本院在执行刘忠东与姚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二泉:

关于原告谢英雄诉被告张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二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英雄给付借款本金54200元。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谢英雄负担52元,由被告张二泉负担11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二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垫付欠款200222元。案件受理费10666元,退还原告6363元,剩余4303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二伟、鲍玉荣:

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二伟、鲍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二伟、鲍玉荣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61.21元及110261.21元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05元、保全费1071元由被告李二伟、鲍玉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苏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振平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东胜区民联E区22号楼房屋一套从2014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所欠物业服务费9268.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8元,由被告苏振平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杨中淑: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杨中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中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杨中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焯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330元(①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计至2018年9月4日止按3%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3%=9000元:②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计至2019年1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5%×137天=20550元;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计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25万元×5%X4天=500元;④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22万元×5%×548天=60280元;以上违约金合计90330元。以后产生的违约金另计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止。)以上合计31033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执行的丁秀杰申请执行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许小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东街51号国土资源局移民住宅小区3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2010-0007172)交付申请执行人丁秀杰抵偿借款本金1090682.1元整。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丁秀杰时起转移。请你们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宋继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时诉被告宋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继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新时借款本金200000元,给付利息261600元、本息合计4616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新时的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李洪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解洪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庞福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梁永军、王桂霞、郭毛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海清、廉海霞、陈四清、陈海元、梁永军、王桂霞、何利军、陈永清、郭毛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裴庆、张子琴:

本院在执行沈向东申请执行裴庆、张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委托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裴庆、张子琴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峻峰华庭南区10-1-1606室房屋一套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新房(估)字2020第FY-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房产的评估值为115255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杨海迪:

本院受理异议人郭淑琴与申请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马建、杨海迪、杨海川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武毅: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小诉被告武毅、张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赵飞跃、赵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飞跃、赵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葛晨翔诉被告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蔡胖: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马勇诉被告蔡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郝胜利、郝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赵锁锁诉被告郝胜利、郝占江、王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尚明星(曾用名尚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强与被告尚明星、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强撤回对被告杨秀琴的起诉。同时向你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强诉被告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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