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立新、简永梅: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立新、简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新、简永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保证金人民币118909.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曹立新、简永梅赔偿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118909.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彦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彦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彦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66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彦鹏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云美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云美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美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5948.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云美俊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建伟: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9月4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建伟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吴建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14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索庆: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索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索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14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索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索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3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建平、张巧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建平、张巧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平、张巧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27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7357.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建平、张巧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建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6月14日的消费利息人民币2004.24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李建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69.43元,被告张巧艳在1843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强瑞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强瑞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强瑞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70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强瑞胜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永祥: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张永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18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永祥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沈静: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沈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1755.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沈静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冀沙沙: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冀沙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冀沙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7951.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冀沙沙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军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7895.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军军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欧阳福彬: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欧阳福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福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238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欧阳福彬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智德: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王智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智德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995.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智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秦连平、德勒格日玛、伊布格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秦连平、德勒格日玛、伊布格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撤回对秦连平、德勒格日玛、伊布格乐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永华、杨埃清: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永华、杨埃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永华、被告杨埃清共同偿还原告汽车分期借款本金163932.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1000元,利息84028.26元、还款违约金24308.41元(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还款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永华、被告杨埃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93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被告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明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亮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27日的借款本金113597.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明亮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明亮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509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巩义才、蔡亚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巩义才、蔡亚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巩义才、蔡亚利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的借款本金5063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巩义才、蔡亚利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巩义才、蔡亚利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279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俊武、燕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与被告李俊武、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