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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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坚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志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坚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韩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史才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史才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巨: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巨欠原告夏福玉5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5元,由被告王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宝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白清华、杨雁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杨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金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赵春霞、马龙彪: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班永峰、李喜鱼、王愿香、黄淑荣、黄伟、班雪梅、赵春霞、马龙彪、黄永梅、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荣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502民初324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何佳霖: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喜诉被告何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佳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国喜借款本金2950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502民初32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沁轩: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吴沁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吴沁轩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西纬六路南、西经七路东、经三路西纬四路北5号楼2单元304室(合同编号:2011-0012173)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吴沁轩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西纬六路南、西经七路东、经三路西纬四路北5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合同编号:2011-0012173)房产(1处):建筑面积:165.3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于2020年8月4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20336.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秦二存: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惠二媚与被执行人吴永锋(又名吴永峰)、秦二存、刘文林、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秦二存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20号街坊-55号房产(产权证号:21918)一处及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都尔路2-14-17#[东国用(1983)字第温2-0253号]土地一宗】。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张文青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90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1单元110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玲诉被告侯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利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占林、原审第三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玲、云海军诉被上诉人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乔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君吉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富、吕斌、王雪、刘士兴、王化云: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君吉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富、吕斌、王雪、刘士兴、王化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内证执字第165号强制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君吉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富、吕斌、王雪、刘士兴、王化云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侧立案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石智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石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刘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段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段润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庞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庞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国军劳务费11800元。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5元,由被告庞青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韩树志、何志领:

本院受理原告王咏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树志给付原告王咏莉3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驳回原告王咏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韩树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伟、尹俊莲(2020)内0125民初16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梁长春诉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郭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英诉被告郭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秀英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14200元,本息合计44200元;二、驳回原告朱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冯国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张玉平、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志军借款本金1520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送达(2020)内0502民初477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志军于2020年7月15日撤回对被告陈艳梅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昝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哲繁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昝艳霞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王永富、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建国与被上诉人马忠华、王永富、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王永富、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建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们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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