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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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馨河富硒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漠南支行、原审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天云、谢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云爱萍、谢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申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申燕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那松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付小红、王志钢与被告刘文明、那松巴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赵钧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向东: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崔永: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刘建中: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海龙: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胡庆军: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春分: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永刚: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志国: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王亭亭、邢小红、何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王亭亭、邢小红、何建刚、张磊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磊星就(2016)内022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华黑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华黑刚与被告吴振华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沙仁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沙仁高娃与被告双喜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白连聚: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连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70860元,并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8380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唐全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全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508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入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毛赵日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赵日格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6080元,并从2018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献华、张玉洁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一审案号(2018)内0105民初7680、7681、7682、7683、7684、76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陈利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英与被上诉人温建成、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3451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内蒙古殿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留柱、闫建新诉被上诉人冯官、杨仝春、赵刚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秦桂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远发、张后生与被上诉人张凯、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张思琦: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思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0月27日

李一鑫: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一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丽诉霍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佟连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佟连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2382元,并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吴七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七十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4200元,并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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