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先与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瑞先借款本金236100元,利息478130元,共计714230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分别从五笔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以236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开始,按照月息2020年6月28日止,利息为478130元。后续利息以236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开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73元,由被告刘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齐智明: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俊、梁亮红、齐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8134元,具体结算金额以申请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计息系统为准,按照当日产生利息支付。(2)梁俊、梁亮红、齐智明负共同担申请执行费326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陈少勇: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玉清、郭翠云、陈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900元,利息840.46元,共计27740.46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9.8%继续计算,直至付清为止,陈少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由张玉清、郭翠云、陈少勇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320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侯瑞东、邢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瑞东、邢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瑞东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被告侯瑞东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侯瑞东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侯瑞东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邢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风亭与被告李俊、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王风亭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马泽炜: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英诉被告马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8000元,并支付利息35200元,2013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按月率2%的利息计算)、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5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魏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克勇诉被告魏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8606.94元,以2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共:10106.94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共:8500元,以上两项合计:218606.94元;后续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包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嘎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文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给付原告李嘎达借款人民币59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嘎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张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七十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7日

王乌日吐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乌日吐白乙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68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吴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连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744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卢学忠与被告范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5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薛强:

本院受理原告邢来喜与被告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佳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1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赵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艳、兰燕、陈海松、韩俊峰、张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赵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艳、兰燕、陈海松、韩俊峰、张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郭义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张小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张小龙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5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麦奇司鉴报字第2020041SX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韩润花:

本院受理解楠申请执行韩润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6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梁彦君:

本院受理刘文娟申请执行梁彦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苏伟:

本院受理白旭东诉苏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57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小区7号楼1单元1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刘威:

本院受理原告郑显龙与被告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46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冀斌义于2019年1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本金20000元,剩余利息454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4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申请执行费1575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马超、钱渊渊:

本院受理原告张哲与马超、钱渊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原告提供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迁移新址不明)、电话通知(拒接接听电话)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