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信息
第1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3

中缝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宝龙(证件号150426199112200517)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遗失,收据号为(1000649)金额小写¥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开具内容为:首付款叁万元整,购房合同为(摩客国际A3-1826号购房合同),现因该收据和购房合同丢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别浪餐饮店遗失开户许可证及印鉴卡,账号861514101421000497,开户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核准号J 1910021513601,声明作废●四子王旗佳禾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新华街农村信用社售出未用现金支票,号码: 0000041576,号:0000041579-0000041600,售出未用转账支票,号码:0000041851-0000041875,特此声明●内蒙古可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42001123,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锦逸物流有限公司遗失发票章,代码91150103M A0N 5Q 3568特此声明●玉泉区泊林建材经销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2150104M A0Q 14H W 7K,声明作废●鄂尔多斯市智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2050004955401账号0536020104001363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特此声明●和林格尔县杨二真味菜馆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2150123M A0PQ 57J 5H,声明作废●诺恩吉雅遗失内蒙古盛业物联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铺号F1-B-001-01)履约保证金收据,编号S1005694金额3000元声明作废●内蒙古佳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册号150103000034622组织机构代码57063284-3,声明作废●内蒙古龙龙农业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圣域支行,账号0401901220000000011768核准号J 1910019952301特此声明●朱引弟遗失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清和家园项目购房预收款收据一张,时间2007年1月12日,收据0045628,金额117575元,声明作废●徐卫星(身份证号150105195712090511)遗失旺第嘉华小区21号楼1单元102房款收据,编号0053245,金额85162元。编号0053246,金额180000元。声明作废●盛乐经济园区樊姐手擀面馆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94M A0Q 6AHRX2特此声明●胡增强不慎将金川开发区金润华府1号楼1单元1702房屋网签证丢失,打印日期2016年5月3日,声明作废●刘翠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注册证编号152220010623,声明作废●现有无名称字号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96600029819,经营者:米力,声明作废●现有无名称字号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96600030923,经营者:周艳梅,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平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蒙AK1913车辆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证号150000002202,声明作废●内蒙古花庭阁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102M A0Q 52L4XN,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丢失PC01000001财产险通用保单单证,单号:23500131762-23500131762、23500406899-23500406899,机动车保险单,单号: 10104042668-10104042690、10104042810-10104042810、10104042819-10104042830、10104044031-10104044050、10104044075-10104044076、10104044121-10104044130、10104044149-10104044160、10104044161-10104044170、10104047024-10104047050、10104395234-10104395236、10104395253-10104395253、10104395270-10104395271、10104395277-10104395277、10104395279-10104395280、10104395583-10104395583、10104395670-10104395670、10104396588-10104396588、10104589804-10104589810、10104772582-10104772583、10104773629-10104773629、10104773647-10104773647、10104773827-10104773827、10104774242-10104774250、10104774269-10104774296、10105741759-10105741759、10105741804-10105741804、10105940904-10105940904、10105940958-10105940970、10105941008-10105941021、10105941023-10105941030、10106193394-10106193395、10104044014-10104044030、10105742921-10105742930、10104395660-1010439566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 10606589737-10606589751、10606589754-10606589754、10607042962-10607042980、10607043022-10607043028、10607043790-10607043800、10607043826-10607043826、10607043897-10607043897、10607043931-10607043933、10607043937-10607043960、10607044105-10607044110、10607775640-10607775640、10607775778-10607775778、10608405973-10608405973、10609330501-10609330501、10609330503-10609330503、10609330514-10609330514、10609330517-10609330517、10609330526-10609330528、10609334113-10609334113、10609334655-10609334655、10609344963-10609344963、10610308275-10610308275、10610308364-10610308364、10610724608-10610724608、10610731768-10610731768、10610731860-10610731860、10611473083-10611473083、10611473131-10611473131、10611475438-10611475438、10611475619-10611475619、10601119522-10601119522、10605366356-10605366356、10605366359-10605366360、10605366365-10605366366、10605366370-10605366370、10605366374-10605366374、10605366379-10605366379、10605718193-10605718200、10605868973-10605868973、10605868984-10605868984、10607043995-10607044000、10607044052-10607044060、10607047124-10607047124、10607774826-10607774830、10608406041-10608406043、10612221641-106122216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单号: 12900119054-12900119060、12900293327-12900293329、12900324922-12900324928、12900325195-12900325195、12900065736-12900065736、12900325391-12900325400,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单号:12800309669-12800309669、12800337182-12800337185、12800337191-12800337200,PC02001304国内公路货运机打,单号:23400013761-23400013765、23400013766-23400013780,PC04000101公众责任险05版,单号:21000026632-21000026636,PC04000501校方责任险,单号:21400005956-21400005964,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单号:10200001791-10200001800,如意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单号:34100003022-34100003040,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崔玉宝、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商桂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包布仁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诉你、第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小东:

本院受理弓惠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15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马卓: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注销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代码9115072306750801XN)股东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福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150723588840026G)股东会于2020年10月22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会决议,呼伦贝尔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2日

注销公告

赤峰市红枫叶心智障碍家庭互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2150400M J Y042287Q)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中心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淑梅、董亚凤,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事宜。特此公告。

声明

扎兰屯市昇鑫运输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3M A0N LXFC6K)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昇鑫运输车队名下车辆未办理过户的车主,尽快与我联系。我车队将于30日后申请注销,如由于车主未能及时处理后续事宜,由此车辆及产生的一切问题与车队无关,特此声明。扎兰屯市昇鑫运输车队2020年10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于2020年7月不慎遗失,声明作废,遗失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除作为收益方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赤峰艳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24M A0Q B2KF6Y)股东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乐淘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码91150105M A0M YD059W)股东会于2020年10月14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土默特右旗泽玲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码: 93150221M A0N 2J E262)成员大会于2020年10月23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院公告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房押金3000元、取暖费2000元、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朱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广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741号、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翟体俊:

本胱受理原告王英与被告翟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翟体俊给付王英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翟体俊给付王英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翟体俊给付王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4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翟体俊给付王英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5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翟体俊已给付的4500元从其应付逾期利息部分中予以核减。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翟体俊负担1880元,其余2735元由王英负担,公告费500元由翟体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全纪录、吴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马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东、马蓉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全纪录、吴素华返还原告王东、马蓉垫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14864.83元、案件执行费124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至清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