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保: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9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揣连峰:
本院受理原告单桂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20年9月23日,计13200元,合计242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马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苏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席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席振林借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韩井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井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秀英借款40000元;二、被告韩井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张秀英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韩井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赵士明、张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生艳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士明、张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生艳平借款30000元;二、被告赵士明、张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生艳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士明、张丽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白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可有兵与被告白小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许原告可有兵与被告白小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700元,由原告可有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未生效前,被告白小玲不得另行结婚。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黄二冬: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二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内蒙古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吕发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龙与被告吕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吕发根欠原告李大龙酒款30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李大龙负担9元,由被告吕发根负担28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拴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赵拴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利君借款1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阿拉腾陶格斯:
本院受理王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许伟鹏:
本院受理王福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泽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龙诉被告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占福与被申请人陈利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畅勇诉被告张俊宝、马富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梁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瑞青、武小青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秀、武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45元及利息、罚息39627.71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剩余利息(从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9.4%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马瑞青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吴仙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仙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存英诉被告李国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钟亚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亚娟迫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梅诉李鑫、张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苏金莲、王侯来: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萍诉被告苏金莲、王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从2010年5月23日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595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翠、卞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仁诉被告李翠、卞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翠、卞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二仁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1年9月18日起、5万元从201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505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谢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可汗苏力迪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艳军、谢丽霞、杨智彬、叶俊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鄂托克前旗可汗苏力迪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895727.28元(其中代偿贷款本金799995.14元、贷款利息95732.14元),以及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即2020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暂为106411.5元);2、判令被告谢丽霞、李艳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杨智彬、叶俊梅在反担保抵押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杨智彬、叶俊梅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毛盖图西街Y-2-3-27-1(1)3幢141,蒙房权证鄂托克前旗字第133031500527号商业房产,房屋面积245.72m的抵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