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皇海明、吕雪英:

王春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徐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徐杰欠原告杨立军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栗茂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程友民、王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友民、王桂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继昌借款41200.00元;二、被告程友民、王桂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张继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37.00元,由被告程友民、王桂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勇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孙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高勇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被告孙海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陆广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广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397.84元,支付利息损失3678.49元(截至2020年5月6日),合计32076.33元;二、被告陆广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6日起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以28397.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0元,由被告陆广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路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基与被告路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路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荣基垫付的银行贷款16463.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612元,由被告路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武中华、张拉拉:

本院受理原告贾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武中华、张拉拉共同给付贾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的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武中华、张拉拉自2017年3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年利率6%共同向贾永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到2019年8月19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武中华、张拉拉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贾永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44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武中华、张拉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徐虎东、刘英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徐虎东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树梅借款30000元;二、被告刘英龙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丁有东、丁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刁良孝与被告高波、李成、丁有东、丁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曹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预充值款项;2、请求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述预充值款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的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172637.52元(其中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54828.48元;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7809.04元);及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损失;以上共计672637.5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段忠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润喜诉被告段忠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英英、曾平平、袄要色庆、闫虎林、史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润喜:

关于原告杜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关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曹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范三: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薛满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双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刘治国、贾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郝新正、郭志明、刘治伟、张虎高、郝海军诉你们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刘治国给付原告合伙期间债务497442.4元;2.被告刘治国赔偿原告卖材料费共计135000元;3.被告刘治国合伙期间应收款133021元;4.被告刘治国返还各原告合伙保证金50000元,以上合计815463.4元;5.被告贾淑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马艳芳: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