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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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温云兰诉被告胡财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宁二荣、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6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被告宁二荣、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孙文、李海燕、韩建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6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被告孙文、李海燕、韩建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袁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朱凤杰与被告袁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霍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堂与被告霍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杜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与被告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杜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安艳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安艳柳、白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105民初3539号原告赵美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哈斯图娅:

本院受理原告任刚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辛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被告辛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冯志军、连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冯志军、连荣芳、陈志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4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跃龙、王红虾、任凤英、高连平、畅翠霞、华平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张跃龙、王红虾、任凤英、高连平、畅翠霞、华平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58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云巴图、尹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云巴图、尹艳艳、曹开俊、谷爱香、白玉光、陈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5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春凤、赵春霞、冀瑞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赵春凤、赵春霞、张兰钢、李燕燕、冀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6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春燕、许建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常和平、赵秀英、许建清、于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4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罗海宾: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罗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任香玲、郭慧、巩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香玲、郭慧、巩旭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红红、李小平、武慧军、赵兴茹、杨志强、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红、李小平、武慧军、赵兴茹、杨志强、张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红红、李小平、武慧军、赵兴茹、杨志强、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红、李小平、武慧军、赵兴茹、杨志强、张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占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平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占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占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平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占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山诉被告王晶、杨正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第二中心校、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山诉被告王晶、杨正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第二中心校、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42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沙汝拉:

本院受理原告德阳市同新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双鱼、沙汝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江诉被告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赵连胜、察哈尔右翼后旗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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