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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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段颖韬、曹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颖韬、曹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公告(2020)内010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白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飞诉被告白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9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雷雅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雅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段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中环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环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贺宝俊: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晓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13号]一案中,案外人郭放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华清苑小区5号楼1039号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内0105执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郭放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3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贺宝俊: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晓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13号]一案中,案外人刘满绪、田金虎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华清苑第5栋1029号商铺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满绪、田金虎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瑜: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马超和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恢589号]一案中,异议人马超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账号:6236680410004325728)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秦英:

本院受理曹雪梅申请执行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朱荣芳:

本院受理胡彩丽申请执行朱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0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铁城申请执行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5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瑞东:

本院受理郭艳梅申请执行张瑞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赵贵良:

本院受理梁满申请执行赵贵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成杰申请执行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李瑞俊、岳利清、李茹:

本院受理李素芳申请执行李瑞俊、岳利清、李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94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30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边爱珍:

本院受理杨占良申请执行边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65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杨在昕:

本院受理李雪涛申请执行杨在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袁志国:

本院受理姚立名诉袁志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9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鄢如平、鄢德刚:

本院受理原告韩亚东与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单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五命、刘利霞、张惠芳、单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胡美君、闫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安银龙诉被告胡美君、闫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221执保6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包头市大地创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胜利与被告包头市大地创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

本院受理原告全海燕诉被告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

本院受理原告全二凤诉被告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于海青: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于海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于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我院向你送达(2020)内02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金宝屯金满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长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后旗金宝屯金满田农资经销处欠款12320.00元,支付利息3383.84元(12320.00元×1.5%÷30×874天-2000.00元);二、被告王长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科左后旗金宝屯金满田农资经销处自2019年5月26日起,以12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0元,由被告王长春负担),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候利兵、侯利军、王文明、白新维、马占山、盛赟峰、吉日嘎拉图、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云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石晶: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石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姜舟:

本院受理原告苏翔诉被告姜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丁木日根毕力格(丁毕力格):

原告张凤兰与被告丁木日根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凤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雪飞、刘承德:

本院受理原告乔晓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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