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丁八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凤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周青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周青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青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7480.50元,支付利息786.51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本息合计48267.01元;二、被告周青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4月14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田万金与被告王美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田万金与被告王美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包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韩长命与被告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长命欠款30000元;二、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长命,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守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王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斌,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
本院受理原告齐荣卓诉被告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70400元(暂截至2020年4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至被告付清欠款为止;二、驳回原告齐荣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负担5256元,原告负担2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洪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刘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2715元;二、被告刘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71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洪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孟彦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孟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3845元;二、被告孟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4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彦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张莲杰(别名张连杰)、刘春(别名刘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莲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永付借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永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永付负担460元,由被告张莲杰承担1840元、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陈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庞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才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8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陈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庞才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陈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庞才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8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达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慧与被告刘柱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彦宏(2008年3月29日出生)由原告王慧抚养,被告刘柱每年给付婚生子刘彦宏抚养费5000元,此款从2020年7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刘彦宏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黄立军、胡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立军、胡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浩淇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53160元(78000元×1.5%×48个月=56160元减去已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二、被告黄立军、胡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浩淇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9年12月2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17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立军、胡永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杨国军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88号执行裁定书;2、停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1单元170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刘威辰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书;2、停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3号楼2单元30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韩京席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91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2单元802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冯翠小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2单元2001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呼建平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1单元130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乌力吉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乌力吉、刘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27331.85元,并支付利息2456.19元(暂计至2019年11月7日),剩余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25%计算);三、被告乌力吉、刘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违约金61.4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四、被告乌力吉、刘丽霞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
本院受理异议人乔成厚与申请执行人杨艳红、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94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对东胜区滨河佳苑4号楼3单元2101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海燕(又名王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马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立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建巍借款67866.00元;二、被告马立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王建巍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678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00元,由被告马立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马卓:
本院受理原告吕全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吕全友借款33000.00元;二、被告马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吕全友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0元,由被告马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