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4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哲豪:

本院受理原告李承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王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臧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关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包金铜、宠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付哲春:

本院受理原告斯日古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孟金喜、包满良:

本院受理原告商桂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孟金喜、包满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