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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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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张永旺、赵峰、云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69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谢占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告谢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生茂:

本院受理原告范美秀诉张生茂(2019)内0125民初9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生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张占才:

原告汪奎茹与张占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汪奎茹与被告张占才离婚;二、婚生女张思雨、婚生子张家旺均由原告汪奎茹抚养。被告张占才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各500元,自2021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奎茹负担150元,由被告张占才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李铁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铁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因你拒不履行(2020)内01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铁林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评估:位于土左旗台阁牧霍寨村西110国道北“丽水山城”小区9号楼3单元332住宅房产一套。通知你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5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李铁林位于土左旗台阁牧霍寨村西110国道北“丽水山城”小区9号楼3单元332住宅房产估价报告,我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铁林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拍卖:位于土左旗台阁牧霍寨村西110国道北“丽水山城”小区9号楼3单元332住宅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0)内0121执5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包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田巴达拉胡与被告包文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田巴达拉胡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葛良(张格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那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葛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那仁其木格借款本金18600元;二、被告张葛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那仁其木格以借款本金18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那仁其木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0元,由原告包那仁其木格负担243元,被告张葛良负担7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杨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玉华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杨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冯玉华逾期利息5720元(26000元×0.005元×44个月,从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杨小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白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七十三借款本金7300元;二、被告白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七十三借款利息3613元。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连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包朝伦巴特尔(又名包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朝伦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殿祥借款本金16900元;二、被告包朝伦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殿祥借款利息1453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朝伦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殿祥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张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殿祥借款利息546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伟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安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安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殿祥借款本金19500元;二、被告安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殿祥借款利息2093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海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高五一: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高五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殿祥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高五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殿祥借款利息504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五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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