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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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秀兰: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2017)内052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0)内0521执373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521执37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521执37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秀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西腰林毛都嘎查,房屋产权证号:1103号,面积:155.04㎡的房产,查封日期2020年8月28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余甲甲、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彩琴与被上诉人余甲甲、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余景春、任锁、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29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余甲甲、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春枝与被上诉人余甲甲、四子王旗鑫荣飞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余景春、任锁、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336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刘占魁: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威天马高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8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郭翠英:

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徐迺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迺煦、郭翠英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买卖挖掘机合同;二、被告徐迺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机型ZX70、机号:AYHV105822的挖掘机一台;三、被告徐迺煦、郭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占有使用费435753.6元。案件受理费9958元,由被告徐迺煦、郭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0)内0826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鲍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钟春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白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包德格吉胡: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白六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丁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黄陈龙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韩铁桩、叶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哈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白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包德格吉胡: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吴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范银山:

关于原告杨海荣诉被告范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银山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海荣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范银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吴龙:

本院受理原告洪哈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韩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曹门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张正月:

本院受理原告曹门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李金格:

本院受理原告海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包德忠、韩龙堂: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赵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文与你、杨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潘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珍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马领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陶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关庆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广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付显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红艳与被告付显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红艳与被告付显生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付迎春(于2005年2月1日出生)归原告石红艳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郑晓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44号原告包头市聚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曹五原:

本院受理原告陈羊换诉被告曹五原(曹玉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楼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高峰:

本院受理的赵海军诉高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海军赔偿款33000元)。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李凤飞、张煦明、郭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诉闫锋、张学军、郭耀峰、第三人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闫锋就(2019)内06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姚化军、杜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全唯物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姚化军、杜秀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础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9‰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息:以20000元为基础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9‰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史正连、王彩云、杨纲、刘红霞、王臻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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