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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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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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文与被告白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银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月英与被上诉人王文拴、原审被告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徐迺煦:

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郭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迺煦、郭翠英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买卖挖掘机合同;二、被告徐迺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机型ZX70、机号:AYHV105822的挖据机一台;三、被告徐迺煦、郭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占有使用费435753.6元。案件受理费9958元,由被告徐迺煦、郭翠英负担。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玉洁、张献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洁、张献华、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1日

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凤诉被告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彩凤牛肉款14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其木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康力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3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4227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复议,并撤销(2018)内0602执4227号执行裁定公告,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合同编号:2011-0027470)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红艳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二、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3号楼2单元802室(合同编号:2011-0027532)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乔文帅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复议,并撤销(2018)内0602执4227号执行裁定公告,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4号楼2单元1602室(合同编号2011-0027640)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屈凯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二、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1号楼2单元902室(合同编号:2011-0027840)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静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复议,并撤销(2018)内0602执4227号执行裁定公告,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03室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屈付和、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宁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二、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3号楼1单元1203室(合同编号:2011-0027498)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折强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复议,并撤销(2018)内0602执4227号执行裁定公告,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5号楼1单元2101室合同编号:2011-0027748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安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杜来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郭光、刘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郭光、刘润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秦瑞岗、郭成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瑞岗、郭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郭喜亮、刘彩荣: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丽贤: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华与被告张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张利平、李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龙诉被告张利平、李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67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14年1月15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代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上的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霍春义的个人签章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王培峰: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100元、利息14475.6元、违约金66921.81元(违约金、利息暂时计算到2020年6月3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李月茂: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月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913.84元、利息6086.58元、违约金16772.45元(约金、利息暂时计算到2020年7月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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