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珍、温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文珍、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林成飞:
本院受理薛湧淼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玲婕、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周建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兴国与被申请人周建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孟昆、杨峰:
本院受理的秦君君诉孟昆、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君君申请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1号院10号楼1单元518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东祥、孙涛、苗东生、刘文辉、赵建春、马秀清、金润田、秦聪明、马秀青、旭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东祥、孙涛、苗东生、刘文辉、赵建春、马秀清、金润田、秦聪明、马秀青、旭仁其其格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秦聪明、马秀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五里营绿波小区1号楼3层1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马伊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伊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伊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7日的借款本金7782.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马伊莎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马伊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冯耀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耀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15日的借款本金152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冯耀田按照《国航知音中银VI SA奥运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冯耀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呼和:
本院受理包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丁彦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武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武军、刘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鹏飞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武军、刘建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梅诉被告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徐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陈玉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海龙诉被告陈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吴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安启农资经销处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王曙光、宋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白田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安启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齐全: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永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包伟国、陈卫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包伟良、陈卫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