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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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金钉:

本院受理原告都冷诉被告金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富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山诉被告王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广成(身份证名:宝广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光诉被告包广成(身份证名:宝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刘成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成艳诉被告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霸英:

本院受理原告谢陈虎诉被告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韩恩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大龙诉被告韩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额尔敦础鲁: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壮子诉被告张额尔敦础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图雅、包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吴殿文诉被告图雅、包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李齐山(七山):

本院受理原告韩银虎诉被告李齐山(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白宝亮(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军诉被告白宝亮(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陈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领花诉被告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高六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开花诉被告高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晓光(小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开花诉被告晓光(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松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白山、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英诉被告白山、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李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青诉李国民、郝喜才、姜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802民初4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吴小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荷叶诉被告吴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亮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被告王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国春、黑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包国春、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田香宝诉被告包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贵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汝样诉被告王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陈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娃诉被告陈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日嘎拉图诉被告小艳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锁诉被告张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陈美容、亮金钉(金钉):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哈斯其木格诉被告陈美容、亮金钉(金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赵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红卫、杨永胜、李文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与被告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74400元,支付利息15252元【49600元×0.5%×41个月(2015年11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24800元×0.5%×41个月(2015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息合计89652元;二、被告尹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桂珍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3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1324元,被告尹乌云负担244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温丽、潘东东、胡桂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丽、潘东东、胡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穆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林诉你、杨明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于海燕(于海彦):

本院执行的张甫全申请执行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52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受偿如下:被执行人于海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号街坊4号楼1单元112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3372号)一处债权人张甫全、康云霞、张淑琴、郝静、张俊霞分别以10.69%(78231.30元)、28.81%(210945.50元)、19.72%6(144386.32元)、34.82%(254941.33元)、5.969%(43624.85元)共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马福生、鲍仙仙: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4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崔保军、包头市金泰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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